長期照護,顧名思義就是對失能者進行長時間的照料護理。作為一個制度體系,它包括長期照護的保障體系、服務體系、經辦管理和監督體系。
關于長期照護的概念
對于長期照護體系的概念,不同國家和不同組織有不同的定義。我國官方目前也尚未有一個權威的表述。世界衛生組織(WHO)對長期照護的界定,應該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權威性。下面我們就對這個定義做一解析。
該定義是:“長期照護是由非正規照護提供者(家人、朋友或鄰居)、正規照護提供者(衛生、社會及其他專業人士)以及志愿者進行的護理照料活動體系,以保證那些因不具備完全自我照料能力的人,能繼續得到其個人喜歡的以及較高的生活質量,獲得最大可能的獨立程度、自主、參與、個人滿足及人格尊嚴”。
這個定義有這樣幾層含義:
照護的對象,即被照護人。指那些 “因身體、精神及認知能力障礙” 而失去自理能力的人,可以簡稱失能者。
照護服務提供者,即照護人。包括三類人:非正規照護提供者(家人、朋友或鄰居),正規照護提供者(衛生、社會及其他專業人士),志愿者。
照護服務的內容。這里沒有展開表述,只概括為 “護理照料” ,顯然是應該包括生活照料。
照護的目的或要達到的目標。使失能者 “繼續得到其個人喜歡的、以及較高的生活質量,獲得最大可能的獨立程度、自主、參與、個人滿足及人格尊嚴” 。這個表述有些繞口,卻道出了照護服務的真諦,這里每一個詞組都有其獨特的含義,與我們傳統理解的照護、看護有很大的不同(不是被動的照護,而是要在照護中,充分調動被照護者自身的積極因素,盡可能使之得到自主感、參與感、滿足感和人格尊嚴,得到較高的生活質量)。
“長期” 的含義。長期是區別于急癥的臨床護理,或短期護理,指被照護對象已基本沒有回復自理能力的可能,需要長期照護。不少國家將長期確定為失能期6個月,超過6個月仍不能自理,可申請長期照護待遇。
關于長期照護的稱謂
長期照護作為一種獨立的社會服務體系,最早產生于先期進入老齡化的發達國家。由于各國的社會制度、文化傳統和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,加之后期引進這一制度體系的翻譯問題,各國對長期照護概念的定義多有差別,其稱謂也呈現多樣化。有的叫長期護理,有的叫老年護理,還有的,如日本叫介護,新加坡叫 “樂齡健! ,臺灣開始叫長期照護,后來又改稱長期照顧。
十幾年前,我國有專家開始向國內介紹這種制度,當時對此不可能有較深入的研究和比較,將其翻譯為 “長期護理” ,大概就是為了區別于 “臨床護理” 。
后來國家有關部門和學者開始研究這項制度,有關研究文章對該項制度出現多種稱謂,有的認為這項制度的服務對象主要是失能老年人,因此稱 “老年護理” ;有的認為這項制度的服務內容包括生活照料和醫療護理兩個方面,因此應稱為長期照護;也有的認為其主要的支出是照料或照顧的費用,醫療護理的費用已有醫保支付,作為一項獨立的制度,稱長期照料或長期照顧比較合適。
國家有關部門的正式文獻對此的稱謂也不一致,如2011年國務院《社會養老體系建設 “十二五” 規劃》提出, “可以探索實施老年護理補貼、護理保險,增強老年人對護理照料的支付能力” 。2014年國務院《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若干的意見》提出, “鼓勵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險、長期護理保險” 。
由于國家對此項制度的名稱和概念沒有明確的界定,近幾年各地開展此項制度試點的名稱也是五花八門:如青島市乃至山東省的試點城市,統稱為 “長期醫療護理保險” ,長春市乃至吉林省的試點統稱 “醫療照護保險” ;上海市的試點叫 “高齡老人醫療護理計劃” (2016年的試點辦法,已按人社部試點意見改稱 “長期護理保險” );南通市的試點稱為 “基本照護保險” ;成都市雖是在人社部試點意見下發后出臺的試點辦法,但仍使用了 “長期照護保險” 的稱謂,等等。
隨著對國外此項制度的深入了解和國內部分地區的試點,一些專家和業內人士逐漸認識到,有必要對該項制度的名稱及基本概念進行統一和規范。主管社會保險的人社部相關部門的領導和專家認為,將這項制度稱為 “長期護理” 似不夠準確,其保障的內容主要是對失能者的照料,護理是次要的,準確名稱應該是 “長期照護” 。作為社會保險,長期照護應該從醫療保險分離出來,成為獨立險種。
2013年以后,人社部門的專業刊物,凡涉及到這項制度的,基本都逐步改稱為長期照護保險。2015年底,中國醫療保險研究會召開了一個專題研討會,主辦方和入會專家,都統稱這項保險為 “長期照護保險” 。該會還組織專業人員翻譯了日本介護保險法,名字就直接譯成了《日本照護保險法》,編印了臺灣長期照護的一些資料,題目就叫《臺灣長期照護保險資料匯編》。
但是,近期國家的有關文件凡涉及到此項制度的,似都是沿用了 “長期護理” 這一稱謂。如我國新版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》規定,國家逐步開展 “長期護理” 保障工作,保障老年人的護理需求; 國家 “十三五規劃” ,也提出了要探索建立 “長期護理保險” 制度,說明目前官方對此的正式稱謂是 “長期護理” 。因此,人社部2016年推出的試點文件名稱,仍然確定為《關于開展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的指導意見》。
對于這項制度的名稱和概念,近兩年在網絡上討論的也比較激烈,有些網友為其添加了部門利益之爭的色彩。筆者把微信群里的一些議論總結了一下:
衛計部門主張稱 “長期護理保險” ,因長期護理是從臨床護理、短期護理發展引申出來的,離不開醫療和護理,而 “照料” 似不屬于其管轄范圍,因此有人說,衛計部門近期異乎尋常的主抓 “醫養結合” ,是想以醫養結合代替長期照護,爭取對這項工作的主導地位;
民政部門多年前就曾組織人員到國外考察,也曾舉辦高層論壇,呼吁建立社會長期護理保險制度,近期卻降低了調門,強調盡快建立高齡失能補貼(上海市每年拿出40多億建立老年人綜合補貼,不知是否民政部門的功勞),并轉而推動商業護理保險(北京在海淀區試點),其有關領導的講話也悄然發生了變化,呼吁盡快建立的制度,由 “長期護理保險” 變成了 “長期護理保障” 。
有人認為,這是因為民政部門要守住陣地, “保障” 仍屬于民政范圍, “保險” 就不屬于民政管轄的領域了;人社部門近年急著為該項制度 “正名” ,改 “長期護理” 為 “長期照護” ,其實質是擔心建立這項制度從醫保里出錢,隨著老齡化加劇,不少地方的醫;鹨炎浇笠娭,難以再擴大保障范圍,解決照護問題必須單獨籌資,建立獨立險種。
上述議論雖有一些牽強附會,不過政府部門認識不統一,各吹各的號,卻是客觀存在的,且已產生了嚴重的負面影響。為使我國的長期照護體系建設健康發展,少走彎路,非常有必要在各地探索和試點的階段,從國家層面對制度體系的名稱、概念進行統一和規范。
作者:姜日進,青島市長期照護協會會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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